有的内地公司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的海外地区已成立了子公司,但一直没有做境外投资备案(即ODI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如果企业在没有做境外投资备案的情况下就已经成立了境外子公司,则需要补办境外投资备案。用何种方式去补办境外投资备案,取决于企业实际营业情况而定。欢迎联系我们,获得相关补办境外投资备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