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与境外投资核准的区别

  直接对外投资(ODI)也称境外投资,内地公司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需要先向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到核准条件的需要进行核准。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下简称为11号令),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实行境外投资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也就是说,敏感地区、指定敏感类项目均需要境外投资核准。非敏感地区与非敏感项目,则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哪些是敏感投资国家/地区?
  根据11号令,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哪些是敏感行业?
  根据11号令,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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