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司在对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进行项目投资之前,包括设立子公司、并购/收购当地企业是否需要先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呢?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下简称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内地公司在对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进行项目投资之前,包括设立子公司、并购/收购当地企业是否需要先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呢?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下简称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